
海淀法院审结一起重疾险理赔纠纷。赵女士为幼子小海投保重疾险,小海在2023年8月被医院诊断为右额脑动静脉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并接受开颅手术。赵女士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该病属于“先天性畸形”为由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赔。小海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小海支付保险金34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上诉后炒股票怎么加杠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小海起诉称,其母赵女士为其投保时,案涉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包含脑外科手术;同时载明,因遗传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合同所定义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同年8月,小海被诊断为右额脑动静脉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疾病编码为I60.801,并进行了开颅手术。
保险公司辩称,小海的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畸形”,应当适用免责条款,因此无需理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海接受的开颅手术符合合同约定的脑外科手术,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并且,ICD-10中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的疾病编码为Q28,不包含破裂的大脑动静脉畸形(I60.8)。
法院还认为,案涉合同虽然将“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作为免责条款加粗,并在释义中写明依照ICD-10确定,但保险公司没有把相关分类定义写入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等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该类专业条款如果缺少提示和说明,投保人难以理解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提交的电话回访记录不能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应按合同约定赔付。
对于利息主张炒股票怎么加杠杆,法院认为缺少合同依据,未予支持。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中的专业术语应作实质说明,不能仅靠加粗和电话回访等程序性动作;投保人则需重点关注免责条款,遇有疑问应要求工作人员逐条解释,并妥善保存沟通记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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